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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的數據,截至2020年2月20日24:00,全國多個省市新診斷出的2019冠狀病毒疾病肺炎病例和新死亡人數均有所下降。全國已治愈出院病例18264例。一場艱苦卓絕的防控疫情斗爭取得了積極成果。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恢復工作,恢復生產。但同樣重要的是要認識到,企業的復工必然導致人員的聚集,如果一個工人隱瞞了2019冠狀病毒疾病肺炎的信息,參與企業的復工,企業的復工將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可以在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上海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以下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企業單位進行單方解除中國勞動服務合同的情形,即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門單位管理可以通過解除勞動保險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法律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環境造成一個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需要同時我們與其他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完善勞動生產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主要任務分析造成污染嚴重程度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沒有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我國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認為,如果工人故意隱瞞重點疫區人民接觸史、旅行史、與被診斷患有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的人的密切接觸史,返回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隔離治療的情況可能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將如實申報新冠肺炎的要求納入規章制度,并通過民主程序公開。在復工過程中,大多數企業將如實申報“新冠肺炎”情況作為強制性要求。同時要求勞動者簽署相應的個人健康承諾書,并如實告知承諾書。本案中,勞動者隱瞞或者不如實告知“新冠肺炎”的情況,不僅嚴重背離了疫情防控的要求,也違反了民法中的基本誠信原則。用人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人故意隱瞞新冠肺炎信息,最終被確認或隔離觀察,勢必影響與其密切接觸的其他工人,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造成企業停產的。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大多數中小企業都在苦苦掙扎,工人的隱瞞無疑對雇主更不利,足以對雇主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以“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三、如果勞動者故意隱瞞有關新冠肺炎的信息,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毒,妨礙疫情防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控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基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筆者研究認為,如勞動者隱瞞有關新冠肺炎情況,并同時也是符合中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用人企業單位單方解除勞動服務合同的情形,用人部門單位有權依照解除合同管理勞動,而無需支付市場經濟補償金。
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一定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協商。我們將盡最大努力將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降至最低,在防控疫情的同時考慮或保障經濟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疫情對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影響。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打下基礎。以上便是上海勞動法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