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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不超過15年的有期徒刑的年數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數罪并罰合計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如果總刑期超過35年,則最高刑期不能超過25年。
有期徒刑總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監禁總刑期超過三十五年,則最長刑期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關于有期徒刑的期限,我國《刑法》第45條、第50條、第69條分別有詳細規定。現總結如下:
1、一般情況下,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數罪并罰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數罪合計刑期不超過35年的,實際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如果總刑期超過35年,最高刑期不能超過25年;
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學科合并原理
并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犯下的數種犯罪行為分別判處的刑罰,絕對累加在一起執行的并罰原則。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并罰原則是報應論的產物。看起來是公平合理的。然而,這個原則實際上有很多缺點。執行起來困難重重,使處罰顯得過于嚴厲,與現代法制國家的處罰制度背道而馳。的基本精神。因此,世界上很少有國家單純采取單邊主義原則。
2、吸收原理
吸收原則是指對數罪分別判處的刑罰中,選取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
雖然吸收原則更適合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種的合并處罰,而且適用也相當方便,但如果普遍采用,即適用于其他刑種,弊端會更加明顯。
三、加重限制原則
限量加重原則是指以一個人所犯罪行中法定或者已判刑最重的刑罰作為依據,在一定限度內加重犯罪的原則。聯合處罰。
加重限制原則的特點是:克服了并列原則、吸收原則過于嚴厲、不便于具體適用,或者過于寬泛而不能懲治犯罪的缺點;采取了罪刑相當的原則,采取了更加靈活合理的綜合處置方法。
這里提醒大家,數罪并罰的規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如果一個人犯數罪,除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合計刑數應當少于總刑數,并且刑數應當少于總刑數。判處最高刑以上的,酌情確定執行期限,但管制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見,數罪并罰的具體規定有以下三項:
一、數罪之一,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數次刑罰之和不足有期徒刑,且數次刑罰之和超過最高刑期的,酌情決定執行。例如: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多次被判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19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10年。多項罪行中的最高刑期為九年。罪犯的實際執行期限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確定。
3.數罪并罰的刑期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對多重犯罪判處最高刑期的規定。如果數罪判處管制,則管制期限合計可達五年,但執行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三年,也就是說執行期限最長為三年。
另外,如果某人因數罪被判處附加刑,則該附加刑也應當執行,并且若干附加刑分期執行。刑法規定“數罪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