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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混凝土公司賠償原告8萬余元。
原告黃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員工。黃某在工地作業時,被告混凝土公司員工李某駕駛的混凝土泵車側翻,黃某頭部、腰部受傷。事故發生后,經萍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一建筑公司與黃某解除勞動關系,并向黃某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萬元。黃某認為李某及其所在單位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李某及某混凝土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治療與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和法定賠償項目不同。原告黃某因事故獲得工傷賠償,不影響其以人身損害為由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能免除或免除賠償。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由于事故發生時被告李某駕駛混凝土泵車屬于公務行為,故李某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混凝土企業承擔。因此,作出上述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