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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重新鑒定期限是公安機關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在十五天內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發生傷害案件后被害人應當及時報警,出院后要求派出所出具傷情鑒定函進行傷情鑒定。傷者經司法鑒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
4、法律分析:輕傷鑒定復議的期限一般是兩個月,自受到輕傷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
5、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申請重新鑒定如何處理: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
6、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精神病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期限的規定:一般鑒定期限,即應當在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1、刑事案件精神病鑒定期限在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規定: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
2、委托和受理 案件的 精神病司法鑒定 ,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訴訟代理人 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
3、精神病 司法鑒定 機構所做的鑒定,都是受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委托的,一般是從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出來之前, 犯罪嫌疑人 仍要關在看守所。
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期間,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并不影響羈押的期限,鑒定是屬于偵查的措施之一。而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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