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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了再審的理由。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它;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的;
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代為訴訟或者因不可歸責于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缺席判決而未傳喚的;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法官審理案件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違法行為的。
理解并應用: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審判監督解釋》第十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民事訴訟法第: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證據”原審結束前原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已經客觀存在;原審結束前已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或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原審結束后的原鑒定意見和調查筆錄審查員應當重新鑒定、審查證據,推翻原結論。原審當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未經原審質證、鑒定,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特別說明的是,即使申請人能夠提供新的證據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但申請人在再審期限屆滿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也不能啟動再審。
2、基本事實缺乏證據。
案件的基本事實也成為主要事實,是民商法實體法規定的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的事實。它們對權利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具有法律效力。有一個直接效應,也稱為直接事實。《審判監督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原判決、裁定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用于確定當事人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民事責任等的:個事實……,人民法院應視為民事訴訟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是指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即缺乏認定案件所需的基本證據或者主要證據,或者認定的基本事實大概率不符合證明標準。
3、主要證據偽造。
主要證據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具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
所謂偽造證據,是指非法制作虛假證據。這里的“偽造”還應包括偽造或變造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當事人陳述應當屬于證據種類之一,應當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見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重要性。
因此,虛假陳述也應當屬于偽造證據的情形。
4、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本案是指原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中已接受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原審法院未予確認的主要證據,一般應在再審中作為新證據處理。對于法官犯罪的案件,主要證據不明確的,按照法官違法行為處理。本案不包括原審法院要求一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而當事人未發表意見的情況。
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證人證言,如果證人在庭審過程中已經到庭,因對方不主張證人出庭質證,而證人又沒有接受質證,則該應該屬于這種情況。
5、未調查收集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
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是指申請再審和再審階段的主要證據,不包括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對于書面申請,是指當事人在原審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但人民法院因各種原因未能調查取證。
其中包括當事人書面申請調取庭審錄音錄像副本,以核實庭審筆錄中的關鍵陳述未被記錄,人民法院不予許可的情況。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實錯誤。
《審判監督解釋》第十三條和《民訴解釋》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法律適用確實錯誤”包括:法律適用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民事責任的認定明顯違反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違反法律追溯規定的;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
因捏造事實、虛構訴訟請求等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人民法院未按照規定移送公安、檢察院查處的,以民事訴訟形式通過調解、判決解決的,屬于此類。
7、審判組織組成違法,不存在法律回避的情況。
審判組織的非法組成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合議庭審理案件,但法院只有一名法官擔任審判員,或者組成合議庭的法官缺席。原審或在場人員不具備法官資格等。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已通知當事人,但不是開庭時通知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通知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情況開庭后法律文件簽名有不同簽名等,一般應列為原因。
所謂“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出現自愿回避的情況,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審判人員應當主動回避但不回避;二是申請回避時,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法官回避,法院宣布其申請有理,但法官仍參加審判。
適用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具備獨立審判資格的人獨立審理案件,判決書上的簽名與主審法官姓名不一致。此類別屬于此類別。
八、訴訟標的問題。
本項所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為無訴訟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代表其提起訴訟、參加訴訟以及其他訴訟行為,否則無效。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喪失訴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如果未等法定代表人代理就繼續審理,則屬于本案所指的“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的原因不參加訴訟”的情形。給該人或其代理人。”
9、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民訴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在辯論中不得發表意見;應當召開聽證會而未召開的;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其他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
這類法官屬于限制當事人辯論,只允許當事人回答“是”或“否”,不讓當事人充分享有辯論權利的法官類別。
9.違法缺席判決。
如果未經傳票就缺席判決,則存在重大程序缺陷,可以申請再審。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僅以通知書、口頭傳票、電話傳票等方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擅自離庭并缺席判決的,應當以此申請理由申請再審。
10、訴訟請求遺漏或者過多。
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控制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是民事訴訟處理原則的基本含義。訴訟請求的范圍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法院不能對當事人未提出的事項作出裁決,否則將被列為“超出訴訟請求”;反之,法院不能忽視或拒絕對當事人提出的事項作出裁決,否則也會被歸類為“超出訴訟請求”。遺漏索賠”。原審當事人增加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的,應當以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遺漏或者多余訴訟請求的依據。本規定所稱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和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未上訴、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除外。
十一、所依據的法律文件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本條規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衡平法債權文件。
12、法官審理案件時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誤判等行為”,是指已經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證實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令第《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號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提出的監督申請的決定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明顯錯誤的,可以自作出不支持監察申請的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一次。負責控告、控告的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負責民事起訴的部門審查處理:
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有證據證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的陳述、錄音錄像、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適用本條第項的規定;
接受案件當事人、代理人等的宴請、禮品、好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不采取應采取的證人證言,不記錄關鍵陳述,縮短記錄,減少認定,使關鍵證據缺乏,導致錯誤判斷和裁定;故意錯誤地認定事實,導致錯誤的判斷和裁決。這條規定涵蓋了所有內容。
這樣,您就可以向不監督受理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交復議,申請抗訴再審。
依法申請再審、抗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再審申請的時效期限為六個月。再審申請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檢察院不受理抗訴申請。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維護自身權益。
作為訴訟當事人,必須盡可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盡量避免各種不和諧因素的影響防范訴訟陷阱,杜絕違法行為,保護合法財產不受侵害,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