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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訴狀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下崗工人,住本市硚口區漢正街茅沅巷XX號,聯系電話139715137XX。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高中文化,個體老板,住孝感市某小區。本市硚口區中山大道23-3號大廈,電話837350。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故意傷害一案作出的(2006)民初5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部分不服,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
二、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16255元、護理費5400元、必要營養費3600元、后續治療費131700元,合計156955元。
上訴理由:
第一,原審關于民事部分的判決遺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可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但由于1986年頒布的法律的許多規定相當不完整,如上述關于“傷害公民身體”的規定,
它只規定: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殘疾人生活補貼。顯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司法解釋要詳細和具體得多。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不應忽視這一重要的法律依據。
第二,原判決關于民事部分的判決被吞。
書中關于原審民事部分的判決只有幾十個字:“.對于原告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賠償金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計算。根據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判決如下:二、被告吳XX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980元.“判決應該清楚、完整和準確。清楚了嗎?完成了嗎?準確嗎?4980元的經濟損失是多少?誰能理解它?
3.原審合議庭審判長覃逸法官適用強盜邏輯——,即沒有法醫鑒定,即沒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0、21和23條計算醫療費(包括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方法。
其中并沒有“只有法醫鑒定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內容,更不要說有些費用無法通過法醫鑒定(事實上,上訴人還向同濟醫院和中山醫院的法醫鑒定所咨詢了后續治療費,
其意見是花1000萬元可能治不好,不好下鑒定結論。以下是上訴人要求賠償相關費用的依據:
(1)誤工費,因上訴人受傷后未得到及時救治,且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榮華街派出所長期未立案,上訴人一直處于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申訴辦公室、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狀態。
結合庭審前在中山醫院重新診斷的病歷資料,上訴人僅主張延期一年施工,合理合法;因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參照上一年度武漢市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6255元計算。
護理費。上訴人受傷后一直由其妻子照顧。至今因疼痛仍不能完全自理,上訴人僅主張180天的護理期,同樣合理合法;護理費按武漢市25元/天的標準計算。
營養費。鑒于上訴人骨折目前無法治愈,上訴人主張營養期為180天;按20元/天的標準計算。以上標準供您參考。
(四)后續治療費。根據同濟醫院法醫鑒定所和中山醫院主治醫師的介紹,“由于原告沒有及時使用夾板治療,骨折形成現在無法治愈,所以現在只能通過治療來緩解疼痛”。
因此,上訴人在開庭前再次前往中山醫院疼痛科進行診斷。疼痛科楊慶紅醫生說:注射治療、磁療和理療都可以,理療最便宜,一天32天(也可以吃藥)。因此,考慮到上訴人仍需工作,
只提倡平均10元/天的理療費,時間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平均壽命80歲計算,即36歲7個月,按30天/月計算,即13170天。上訴人提出的后續治療費標準可能有些新穎,
但上訴人認為,法律規定指導下的一切合理標準和意見均可為人民法院所借鑒。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對光照權的賠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然而,如今許多法院采用了一種基于“減少照明時間損失并將其轉換為電費”標準的計算方法。因此,上訴人要求你院在“法律精神”的指導下,大膽采用合理的運作模式,不拘一格。
此外,輕傷法醫鑒定費150元。
四、原審合議庭審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并將本案發回重審。
(一)法官的先入為主是假的,為他人消災是真的。
合議庭于2006年9月6日上午9時安排了兩個案件,然后暫時推遲了案件的審理。11點40分開始開庭,11點55分草草結束,15分鐘就完成了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真是太神奇了!
(2)法官作為被上訴人的辯護人、委托代理人,不進行質證、不宣讀證據。
在審理民事部分時,審判長不僅沒有要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證據進行質證,而且在沒有親自查看證據的情況下公然擔任被上訴人的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太不可思議了!開庭后,如果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沒有提醒,
我差點忘了收集上訴人的證據。
(3)法官在離開法庭前有枉法裁判的跡象。
開庭后,審判長迫不及待地給法庭旁聽席上的人打電話:“如果你們不離開,我們中午一起吃飯吧!”
特別提示:因法律未賦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獨立的上訴權,上訴人已就該刑事判決向硚口區人民檢察院、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文書附后。
我在此傳達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