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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沒有在村民會議上討論就做出了決定。
擅自向村委會轉移債務,
村委會有責任嗎?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5年8月,時任湖南省新邵縣某村書記的龍某因急需現金流,向同村村民大莊借了6萬元。大壯將貸款交給龍后,龍和妻子阿花聯名給大壯開了一張欠條。
2016年3月,龍告知大莊,這筆貸款是他代表新邵縣某村村委會借的,用于村組山塘疏浚工程,并以該村名義向大莊發放了另一筆貸款。委員會。新的欠條。新欠條上有當時村委會工作人員和龍先生的簽名,并蓋有新邵縣某村委會財務印章。大壯還簽了新的欠條,并寫著“貸款屬實,我同意貸款”。
隨后,因貸款始終未償還,大壯將龍某、阿華訴至法院,要求龍某、阿華共同償還貸款本息。
龍某、阿花向法院申請追加新邵縣某村村委會為被告,稱該債務并非其個人債務,已通過債務轉讓方式轉移至村委會,應由該村償還委員會到大莊。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龍某向大莊借錢。大莊將貸款交給龍后,龍與妻子阿花共同向大莊開出了欠條,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清晰。龍某、阿花主張,本案債務已轉移,應由新邵縣某村村委會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龍某、阿花向新邵縣某村村委會轉讓債務,涉及全體村民利益,應當由新邵縣某村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新邵縣。經法定程序認定的,債務轉讓行為無效。龍和阿花共同簽署了欠條,所以這筆債務是龍和阿花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雙方共同償還。最終,法院判決龍某、阿華共同償還大莊貸款6萬元本金及利息。
阿花、龍不滿,提出上訴。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處理。明確規定,以貸款、租賃等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實踐中,由于村委會在村務中發揮主導作用,村委會相關人員在未經民主協商的情況下,以村委會的名義處分村集體財產,難免會造成集體利益的損害。村民的。損壞現象。
本案中,龍作為村支書,擅自決定將債務轉給村委會。這種行為涉及本村集體財產,損害了全體村民的合法權益,觸犯了法律。
法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其原因是:一是村集體所有制的特點要求對集體事務進行民主管理。村集體財產的特殊性也決定了村集體財產的處置必須通過集體成員民主決策;其次,村集體財產是在一定范圍內由成員集體享有的,擅自處置會對集體成員的利益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村集體財產的處置和交易必須由村集體成員自行決定,防止農村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當侵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處理:
本村享受失業補助的人員及補助標準;
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村公益事業設立、籌資、用工計劃及建設承包計劃;
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及承包方案;
宅基地使用計劃;
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通過貸款、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討論和確定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聲明:本文轉載自“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在此謝謝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