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來源:【昆明日報-口袋春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時,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前款第二款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轉讓。
以作價投資(入股)、清償債務、轉讓、獎勵等方式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范圍內提出,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對不同單位、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的房屋所有權轉讓確定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算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和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交付的貨幣、實物對應的價格和其他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置換、房屋置換,為置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價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無價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價格,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確定。房屋銷售。
交易價格與納稅人申報的互換價格差異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確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基礎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隊繼承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權;
(二)非營利性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繼承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等用地、房屋權利;
(三)承擔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荒山、荒地、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土地、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化的;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繼承土地、房屋的所有權;
(六)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土地、房屋所有權繼承。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在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況下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并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必須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的,業(yè)主應當恢復房屋所有權。
前款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有關土地、房屋改變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之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的證明文件之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稅務手續(xù)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情況、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信息。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二條土地、房屋所有權依法辦理登記前,產權轉讓合同或者產權轉讓合同證書未生效、失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繳納事宜。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契稅信息共享和工作協(xié)調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相關信息,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管。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令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號同時廢止。
本文來自【昆明日報-口袋春城】,僅代表作者觀點。國家黨媒信息公共平臺提供信息發(fā)布傳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