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刑事律師對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劃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偵查,起訴,審訊等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確劃定。
一,拘留,逮捕后訊問違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65條劃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入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需立刻開釋,發給開釋證實。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督棲身。
刑事訴訟法第72條劃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需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入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需立刻開釋,發給開釋證實。
而根據新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的劃定,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但對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劃定合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分以上負責人批準,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入行訊問。
二,取保候審,監督棲身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58條劃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督棲身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以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旬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四日。
四,偵查階段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劃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這是對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的一般劃定。
刑事訴訟法同時劃定了可以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和不計進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主要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第127條劃定情形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分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休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進辦案期限。
五,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中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中可以退歸公安機關增補偵查二次,每次增補偵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增補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六,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劃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提出增補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增補偵查完畢。
人民法院二審案件的羈押期限是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劃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假如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羈押的相關題目,上海刑事律師小編為您推薦:關于超期羈押的題目刑事訴訟三個階段的羈押期判前羈押應該遵循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