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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懲治窩藏、包庇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現就辦理窩藏、包庇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明知他人有下列行為而幫助其逃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一)為犯罪分子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供藏匿的場所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的;
(三)為犯罪分子提供金錢的;
(四)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財物幫助其逃跑的其他情形。
保證人在犯罪分子取保候審期間幫助犯罪分子逃匿的,或者知道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聯系方式,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雖然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物,但不是以幫助犯罪分子脫逃為目的的,不以窩藏犯罪定罪處罰;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條明知是下列行為而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從輕處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一)為犯罪分子故意欺騙司法機關的;
(二)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分子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分子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分子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的;
(四)其他虛假證明行為。
第三條明知他人實施間諜活動、恐怖活動、極端活動,在司法機關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因拒絕提供間諜、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證據而被定罪和處罰;虛假證明窩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以窩藏罪從重處罰。
第四條窩藏、包庇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窩藏或庇護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更多;
(二)窩藏、包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或者是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窩藏或庇護的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
(四)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新罪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
前款所稱“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指不論自首、立功、坦白等從寬處罰情節,根據被窩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依法應當判處的刑罰。
第五條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的認定,應當以案件的客觀事實為依據,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的接觸情況以及行為人、犯罪分子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
行為人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誤認為是其他犯罪的,不影響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行為人雖有提供藏匿場所、財物等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
第六條窩藏、包庇罪的認定以窩藏、包庇罪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因其缺乏刑事責任能力而未立案、未依法判決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窩藏、包庇罪的認定。但是,如果窩藏或包庇者在被繩之以法后被無罪釋放,
窩藏或包庇者應依照法律程序被宣布無罪。
第七條為幫助同一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窩藏、包庇同時實施洗錢犯罪的,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或者幫助毀滅證據的,或者作偽證的,從重處罰。
不要數罪并罰。
第八條共同犯罪分子之間窩藏或者包庇的,不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但窩藏、包庇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分子的,以共同犯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本解釋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9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以下簡稱《解釋》號),
明確窩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司法認定問題。按照《解釋》的規定,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分子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的,應當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解釋》明確規定,為了幫助知道自己是罪犯的人逃跑,應當為他們提供房屋或其他可以用于藏匿的場所;提供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機等通訊工具;提供金錢和其他行為,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解釋》特別指出,雖然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處和財產,但不是以幫助犯罪分子逃跑為目的。
未因窩藏犯罪被定罪處罰的;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解釋》在界定包庇罪入罪標準時,根據司法實踐將包庇罪的具體手段分為三種情形:一是故意代入犯罪分子欺騙司法機關,即實踐中常見的“頂包”。
二是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分子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證明犯罪分子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證明犯罪分子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
上海刑事律師提出,根據司法實踐,考慮到窩藏、包庇罪的犯罪性質、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解釋》界定了窩藏和包庇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五種情況,即
-窩藏或庇護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更多;
-窩藏或庇護犯下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罪行的人,或是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或領導者,可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
-窩藏或庇護的人是犯罪集團的頭目,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監禁;
——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新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窩藏、包庇一名罪犯,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罪犯的。
《解釋》還對窩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數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其中明確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
或者幫助毀滅證據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