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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只是搶回自己在賭博中詐騙或者損失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和人身權利。對于搶劫者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們使用的手段。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當場對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者、保管人、監(jiān)護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脅迫方法,強行搶奪公私財物。這種當場強行逼迫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方法,是搶劫罪的本質(zhì)特征,也是其區(qū)別于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征。
根據(jù)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第一條規(guī)定,“入戶搶劫”是指進入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宅,包括封閉的庭院、牧民的帳篷等實施搶劫。漁民用作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被搶劫。入室盜竊,被發(fā)現(xiàn)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的,以入室搶劫罪論處。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解釋在簽署解釋的基礎上,對“入室搶劫”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guī)定,即規(guī)定:認定“入室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受到重視;
1.“戶”的范圍。這里的“家”指的是居住地,具有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的特點。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場所特征。一般來說,集體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認定為“住戶”,但在一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認定為“住戶”。
2、“登錄”目的違法。進入他人住宅必須是為了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室內(nèi),但如果行為人并非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而進入他人場所,而是暫時打算在室內(nèi)實施搶劫的,則不屬于“入室搶劫”的范疇。
3、暴力或暴力脅迫必須發(fā)生在室內(nèi)。入室盜竊被抓獲,犯罪人以藏匿贓物、拒捕、銷毀犯罪證據(jù)為目的,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發(fā)生在室內(nèi)的,可以被視為“入室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房屋內(nèi),在犯罪范圍內(nèi),則不能認定為“入室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