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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非因勞動者的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助。
網友咨詢:
如果我無過錯地被解雇,有經濟補償嗎?
律師答復:
無過錯解雇是指因勞動者非過錯原因和客觀情況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時,用人單位必須事先通知對方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律師補充道: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除非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