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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起點刑和基準刑,以及單處罰金的幅度。
1.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五千元“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應當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金額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
二、法定刑的起點和基準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五萬元“數(shù)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欺詐;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的頭目。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一)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5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的,每增加一個情節(jié),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二年。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50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欺詐;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的頭目。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詐騙數(shù)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數(shù)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金額確定基準刑:
(一)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五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的,每增加一個情節(jié),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二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存在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欺詐;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的;以救災募捐為名實施詐騙;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的頭目。
2.多次實施欺詐行為的,將增加基準刑20%以下的處罰;
3.對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和詐騙行為,提高基準刑20%以下;
4.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基準刑增加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基準刑:
1.案發(fā)前退贓自動返還被害人的,基本刑減少30%以下;
2.因生活、學習、治療急需而作弊的,減基準刑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財物的,近親屬知情的,一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準刑減少20%-50%;
4.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基準刑減少20%以下。
六、對于詐騙罪,既有既遂也有未遂,而基準刑是由既遂部分確定的。根據(jù)犯罪未遂部分的實施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基準刑可以提高30%以下;如果對應于嘗試部分的懲罰范圍相對較重,
基準刑以未遂部分確定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損害增加40%以下。
七。需要說明的問題
1.詐騙未遂、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參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2.騙取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
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一審宣判前退贓或者賠償;不參與贓物分配或所得贓物較少,不是主犯;受害者理解;其他情節(jié)輕微、無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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