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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財產權包括以下四類:
所有制(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有制、相鄰關系、共同所有制、業主分割所有制);
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擔保權益(抵押、質押、留置權);
擁有。
抵押權:
1、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將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抵押。由當事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抵押物確定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最高額抵押:債務人或第三人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限額內抵押。擔保財產將首先支付。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3、房地產抵押(建筑物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面積內的建設用地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地隨屋走、屋隨地方走”,落實抵押登記生效原則。買賣并不破壞租賃。
4、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注冊,不得用于對抗善意第三方。此外,買受人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不得以動產抵押。買賣并不破壞租賃。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抵押的財產。
還款順序:(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確定還款順序;(2)已登記抵押的,先于未登記抵押清償;(三)抵押權未辦理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質權:
1、動產質押自出質人交付質物時成立。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四)擔保范圍;(五)質押財產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2、權利質押。權利詳細信息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及存單
(三)倉單和提單
(4)可轉讓基金份額及股權
(五)注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可轉讓財產權。
(6)存量及醬油應收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產權。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質押的,質權自產權證書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屬證明的,質權在質押登記時設立。
留置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獲得優先受償。
(一)留置財產可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等于債務金額。
(二)留置權人擬處分留置財產的,應當給予債務人60日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限,生鮮、易腐爛貨物除外。
(三)同一動產設立抵押、質押,且該動產設有留置權的,留置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財產及其孳息,但必須繳納占有人善意繳納的必要的保管費。
占有的財產毀損、滅失的,占有人應當將保險金、賠償金或者取得的賠償金返還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占有人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請求返還原財產的權利的,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