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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一般都有一個冷靜期。現在如果雙方都堅持,如果離婚是訴訟的話,法院會判定沒有冷靜期。夫妻離婚財產的判決一般是平均分配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同時,過錯方可能會獲得少量份額或根本不獲得份額。
如果雙方堅持,離婚現在一般有一個冷靜期。請注意,當您向法院提出離婚時,沒有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法總則》第《民法典》號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一方不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夫妻離婚財產判決為:
1.遵守協議,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后財產協議;
2、均等分配,即一般在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各占共同財產的50%;
3、照顧弱者和婦女的權益,在分配財產時,在平等分配的基礎上,適當偏向弱者;
4、離婚時,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得份額。
法律基礎: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均等分配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
6、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