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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離婚、離婚條件和程序
離婚,又稱解除婚姻關系。是指配偶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離婚時要注意的要點是:
1、離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離婚涉及身份關系的消除,反映配偶雙方的意愿。因此,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自行提出。同意離婚的,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申請離婚的,須由提出離婚的一方親自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法官表達了自愿離婚的意愿。
2.離婚必須以有效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
3、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離婚的法律條件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本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重婚;二是重婚。另一個是與他人同居的配偶。
婚姻一方重婚,不僅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而且觸犯刑法,必須受到處罰。本案中,對方建議離婚法院判令離婚。
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雙方應盡的貞操義務。無論是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都證明了婚姻關系難以維持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裁定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過毆打等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折磨和摧殘。虐待是指通過行為或不行為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破壞和折磨。遺棄是指當事人有贍養、贍養或者贍養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贍養、贍養或者贍養義務的行為。上述情況的出現,使夫妻雙方難以正常共同生活,嚴重損害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礎。因此,法律規定,本案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離婚判決。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者
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消耗大量家庭財產,損害身心健康。有壞習慣的人往往會沉迷其中而無法履行家庭義務。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上述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如果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他們就很難履行各自的義務,夫妻關系也幾乎形同虛設。因此,法律規定,本案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注意兩點:
(一)夫妻分居的原因應當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
(二)分居期限不少于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
上述四項規定并不能完全涵蓋夫妻關系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規定了這一安全條款作為補充。
離婚程序
離婚有兩種程序。一是登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1.辦理離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達婚禮現場
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構認定雙方確實自愿,并且子女、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
第一,當事人自愿離婚,達成的離婚協議真實,其目的是真正解除合法婚姻關系。
二是雙方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申請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戶籍證明;離婚協議;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愿、子女撫養費、對一方困難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的處理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構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了解當事人所持證件、材料是否齊全、真實,雙方是否自愿提出離婚,是否有子女撫養,以及配偶之一是否有經濟困難。已就救助、財產及債務清償、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達成一致。
(三)報名
婚姻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并結婚證予以注銷。
2.離婚訴訟
我國第《婚姻法》號文件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了離婚訴訟程序:“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情況應當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該規定,一方請求離婚,另一方有異議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