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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增城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乘客因公交車突然停車致殘的案件,依法支持了乘客(原告)的賠償請求。增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李阿姨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5696.58元。二審維持原判。
回放
公交車突然啟動又突然停止
阿姨在車里因慣性摔倒了
2019年8月19日晚,李阿姨買了票,和同事一起坐公交車回家。19時17分,李阿姨站在后門扶著扶手準備下車。當公交車紅燈變綠后開始通行時,發生了事故。緊急剎車導致李阿姨因車內慣性摔倒。起床后,李阿姨只覺得腰部有點疼,但并沒有放在心上,就和同事們下車離開了。幾天后,李阿姨發現自己的背痛并沒有緩解。醫院診斷她為胸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療。8月26日,李阿姨到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屬于交通事故,雙方均無責任。隨后,李阿姨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對此,李阿姨認為,事故中公交公司和司機都有過錯,于是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機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共計14萬余元。
重點
巴士公司
我們應該承擔責任嗎?
庭審中,公交公司否認存在因果關系,并認為原告的受傷與公交車司機剎車無關。
公交公司表示,李阿姨于8月19日乘坐公交車,直到8月25日才提出在公交車上受傷的私人投訴,時間間隔長達6天。在此期間,造成原告身體傷害的因素較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記錄的視頻監控并未證實原告在乘坐公交車時摔倒受傷。該車司機潘某表示,他同意公司的說法。
李阿姨出具了受傷至住院期間在公司工作的考勤記錄表、《工作證明》、《雇傭合同》等信息,證明其2019年8月19日至24日在公司正常工作,并有沒有理由這樣做。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
判斷
公交車司機無需賠償
公交公司賠償125,000
法院認為,事故視頻中的關鍵信息對應的是李阿姨、潘司機等人的《詢問筆錄》。李阿姨乘坐某巴士公司運營的巴士墜落事故,事故編號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阿姨自我治療后不見好轉,前往醫院檢查。事故發生后6天,她就需要住院治療,這是常理。醫院診斷證明證明,李阿姨胸椎骨折,確認的受傷部位與她的陳述及事故認定證明一致。因此,李阿姨聲稱自己在被告經營的公交車上受傷的可能性很大,法院予以認可。
其次,李阿姨因道路客運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交公司未履行安全運輸義務,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李阿姨請求公交公司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李阿姨、公交公司、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均認可潘司機的職務行為,李阿姨主張潘司機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并且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增城法院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李阿姨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5696.58元;駁回原告李阿姨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
公交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本案中,李阿姨之所以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是因為報警的時間間隔短,且事發當天有交警部門的監控錄像,李阿姨提供了證據醫療和工作條件。綜合上述因素,認定本案傷害事件事實。缺少任何一個因素都可能導致傷害事件無法查明,從而導致索賠不予支持。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作為公益性企業,應正確履行義務,避免損害老年人、孕婦、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弱勢群體等乘客的權益,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保障乘客的權益。乘客的安全。
羊城晚報記者張浩東劉通訊員林澤陳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