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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晶獲悉,前日(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據了解,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護農民利益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重點完善征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管理三個方面的制度。其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君晶告訴你,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變化巨大!今天肯定還有更多要談的事情。君晶將在未來幾天詳細講解這部法律對農民生活的影響,敬請關注。
今天我們主要講的是村里的宅基地和賣地!
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征地制度改革取得多項重大突破: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城鎮農民騰出宅基地。
長期以來,一戶一戶、無償分配、法定面積、宅基地不得流轉等法律規定,導致大量農村宅基地閑置、浪費,用益物權難以落實。農民宅基地。33個試點地區積極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等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戶的基礎上,增加了宅基地戶有住房的要求。明確,在人均土地較少、無法保證一戶一宅的地區,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有房。這是對一戶一房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
考慮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真正完成城鎮化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新《土地管理法》號規定:國家允許進城務工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意愿。農民撤離家園。同時,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消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照規劃、登記在冊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交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可以轉讓、交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是制度上的重大突破。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進入市場的二元體制。為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體制障礙。它是新款《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