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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某,中共黨員,縣政府公務員。2019年8月6日,李某因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內警告。2020年1月6日,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李某的黨紀處分影響期是如何計算的?
答: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在一定期限內擔任黨內和黨外職務的資格將受到限制。這個期限就是影響期。明確處分影響期限,是教育受處分黨員、維護黨紀嚴肅性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對黨員的五種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不同處罰的影響期限。
但目前黨內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李某等在上一次處分影響期內受到黨紀處分的人,如何計算影響期。各地紀檢監察機構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處分的,處分期限為原處分尚未發生的期限之和。已實施和新的制裁期限。”筆者認為,在黨內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上述規定來計算黨紀處分的影響期限。首先,計算方法清晰,可操作性強。其次,也有利于保持黨紀政務處分執行效果的協調性。
具體到李案,《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后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一年半內,不得晉升為黨內職務或者推薦為黨員。”根據“原處分尚未實施的期限與新處分的期限之和”的計算方法,李某的影響期限應為1黨內嚴重警告期半年,加上此前的處分,尚未實施的影響期為7個月,共計25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罪表現的,黨員任期屆滿后,恢復黨員權利;情節嚴重的,恢復黨員權利。”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19年8月6日,無論是一年還是兩年,而2020年1月6日再次違紀并受到處分的,應該直接開除黨籍,此時不涉及影響的計算和執行新舊制裁時期。(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