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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上訴找哪家機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上訴找哪家機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從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律師而言,只有被告人委托的辯護律師,經過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值班律師并不是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而是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只是值班律師而不是被告人委托的辯護律師,無權為被告人提出上訴。
是的,值班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訴服務。值班律師的職責是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包括提供法律咨詢、代表被告人出庭辯護以及協助上訴程序。
無論是在初審階段還是在上訴階段,值班律師都有責任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其獲得公正的審判和合法的權益。
刑事申訴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明確規定。
第四百五十三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按上述規定,刑事申訴案件原則上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現在生效判決是省高院所做,原則上應當向省高院申訴。如果申訴人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會告知你向省院申訴,或者將案件移交省院申訴處理。當然,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上級法院也是可以審查處理。但現實中這種情況還是相對少見。
向終審法院申訴。這個當事人難免有所疑慮。畢竟案件是這個法院裁判的,結果已經對我不利。現在申訴還是要向這個法院提出來,那支持申訴的可能性一定就比較低。所以當事人肯定都是想著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這種擔憂確實有相應的道理。但我們法律已有明確規定,那也就只能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一般來說,申訴案件是放到審判監督庭審理。我們法院會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駐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維護轄區治安穩定,偵辦轄區內影響社會穩定的輕微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辦的刑事案件,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如果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對公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起訴。
不是判決,應該是決定。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機關,不具備法人資格,法人是公安局。
認為公安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的權益,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上訴找哪家機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上訴找哪家機構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