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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地區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辦事處、市轄區)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自愿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介紹信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一方困難經濟救助、財產債務清償等問題達成一致。
3.批準。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終止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