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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
從錯誤中學習
但明溪一男子緩刑期間竟然酒后駕車
最后緩刑變成實際刑罰
案件基本事實
2022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黃某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普通兩輪摩托車。后座上坐著兩個人。當他到達明溪縣一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告人黃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91.20mg/100ml,表明其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黃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罰款1300元。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黃某因犯盜竊罪、非法制造槍支罪,被明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審理
明溪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黃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并就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既處罰前罪,又處罰后罪。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撤銷明溪法院2019年作出的緩刑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前罪與后罪合并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稿件來源:明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