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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找到借款人,并用記錄的方式取得不償還貸款的證據,取得決定性的證據,然后采取法律行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所以首先必須及時收集你借錢給對方的相關證據。還有一點就是,借錢給別人的時候,一定要寫欠條,而不是欠條。其意義遠非如此。
如果對方非善意欠下債務,處理方法是收集證據并準備起訴:
手機短信——確認有貸款。
借錢后,如果多次口頭提醒無效,可以用短信的方式讓對方承認借錢的事實。然后保存對方的回復短信。這就是證據。
音視頻——多方承認借錢
采集期間,他多次給對方打電話,并將談話內容錄音,然后刻錄成光盤保存。
證人證詞——證實借錢金額
想要借錢時,看看是否有人看到,提供目擊者和證詞。
通過上述證據,提供給法院審查。如果法官認為對方提交的手機短信、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證據真實有效,則對方必須承擔承擔還款責任并賠償其他損失。
2、常見的追債方式: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雙方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債權屆滿或者即將屆滿,債務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但有清償誠意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債權有抵押物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或保證人協商,或請第三人“接洽”,使抵押人能夠以充足的抵押資產清償債務。或者擔保人可以清償債務。
談判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愿;
2、遵守法律法規;
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不想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想盡快解決債務糾紛的,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根據司法部頒布的第《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號規定,申請調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調整人的公民、法人等基本信息清楚。
2.有特定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訴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申請調解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管轄范圍的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誠信是我們為人處事的基本要求。人們可以善意地幫助我們,但我們不能利用他們的善意去損害別人的利益。這在道德上是不正確的。生活中,只有誠信待人,才能得到別人的幫助。否則,當困難來臨時,沒有人愿意幫助我們,因為我們失去了對別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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