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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1983年,因沒有自己的孩子,李夫婦收養了侄子小李,并辦理了相關收養手續,確認了收養關系。2009年,李夫婦讓小李寫了一份保證書。主要內容是,只要小李履行贍養義務,贍養老兩口直至去世,老兩口就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無償轉讓給養子小李。如果發現小李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小李夫婦可以隨時收回房屋。拿到小李的保證書后,李某夫婦將房屋產權轉讓給了小李。2020年4月,我的養父李某因病去世。在李生病期間,小李沒有履行贍養義務,表現非常不孝。李想撤銷贈與合同。小李去世后,小李與養母的關系惡化,矛盾進一步激化。養母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合同,并將房屋過戶到養母名下。
法律分析:
1.根據《民法典》第661條規定:“捐贈可以附有義務。捐贈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捐贈可能需要承擔義務。李夫婦捐贈的條件即小李應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的保函實際上是指贈與合同。
2.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不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捐贈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贈與合同》規定,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李某及其妻子可以解除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對于有條件的贈與,受贈人不能以為簽訂合同就萬事大吉,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是這種情況,捐贈者可以隨時撤銷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