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仲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規定行政機關不能隨意行使權力,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權力。濫用職權罪是什么?濫用職權的量刑標準是什么?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回答您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違法決定或者處理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破壞了國家機關的一項具體工作,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從而危及國家機關的正?;顒印?/p>
本罪的客體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
2.客觀要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濫用職權,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濫用職權是指非法行使職務權力的行為,即以不正當的目的或非法的方法,
進行違背職務行為目的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當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責權限的濫用。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職責權限無關,則不屬于濫用職權。其次,
行為人出于不正當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正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就行為方法而言沒有超越權限,也屬于濫用職權。最后,濫用職權行為違背了職務行為的目的。
或有違背其職責目的的行為。濫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者處理沒有具體決定或者處理權限的事項;第二,玩弄權威,
隨意做決定或處理事項;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隨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當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物質損失一般指人身傷害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
是確認濫用職權罪的重要依據;無形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確定是否為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相關規定,分析造成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的實際情況,
并根據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進行綜合分析,確定責任大小。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會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間接故意的危害結果更為常見。
行為人濫用職權是為自己謀利還是為他人謀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三,罪名的確定
犯罪與非犯罪
根據該條規定,要確立濫用職權罪,首先要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在特定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務,則不能認為是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我們不能免除肇事者的責任。
并擴大行為人的具體權限范圍;也不能以肇事者屬于官僚主義為由為其開脫罪責。官僚主義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但官僚行為包括濫用權力和犯罪行為。濫用職權罪成立,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
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另一方面,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簡單理解為有形損失,而應包括無形損失。
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一般法律規定。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濫用職權的特殊犯罪,即特別法。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特別法時,他們也可能同時違反本條的普通法。在這種情況下,
認定該罪應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即應認定為特別法規定的犯罪,而不是濫用職權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
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森林嚴重破壞的,屬于濫用職權行為。但是,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定義為一項獨立的罪行,因此本法第407條適用于該行為。
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這種犯罪和那種犯罪
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后,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也屬于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此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受賄罪的一個條件。因此,
只要能夠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就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應當以受賄罪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夠大,不足以構成受賄罪,則應按照濫用職權罪處罰,而不是作為犯罪處罰,從而忽視了犯罪。
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本質上也屬于濫用職權。如果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因他的腐敗行為而遭受重大損失,他將同時犯濫用職權罪和貪污罪,這是想象力的競爭。
重罪之后選擇懲罰是合適的。
四、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
違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二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指使、教唆、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瀆職犯罪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
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
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構成濫用職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濫用職權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事辯護律師,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濫用職權罪,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東正上海刑事律師網,專注刑事辯護,專辦疑難案件!擁有多名執業經驗10年以上的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提供專業刑事律師服務。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將為您提供及時、全面、有效的刑案咨詢服務,
做您堅實有力的后盾!電話_400_9969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