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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尋找法律網
在我國,為了防止勞動者因意外傷害或職業病而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賺取經濟收入,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保險提供經濟補償,一般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國家規定,參保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率與其他險種有一些區別:
一、保險費全部由單位承擔,員工個人不承擔任何費用;
二是根據不同行業工傷、職業病發生頻率確定和調整保險費率;
第三,工傷“突發”且難以預測。因此,提取的資金中應留有必要的準備金。
因此,工傷保險根據參保單位生產經營的危險程度和發生工傷風險的頻率,采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方式繳納。
所謂差別費率,是指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單位工作環境中可能發生的事故和職業病風險,確定具體繳費比例,報送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體員工按月繳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1.5%。浮動利率以差別利率為基礎。社會保險部門可以根據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發生率、收支率(即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占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計算費率。傷害保險費)和其他因素。考核標準并適當調整其費率,促進單位注重安全生產,減少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
1.工傷保險的范圍是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工人。職業危害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無法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防范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凡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有職業病的職工,一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是補償性的。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職工工傷的補償責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而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建立的。統一的專屬工傷保險計劃與社會保障全面融合,并補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的補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事故無論責任屬于用人單位、職工個人還是第三人,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等其他保險不同。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是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比較優厚,標準較高,但根據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6、工傷保險作為一項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更加豐富。除了工傷意外傷害外,還包括職業病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喪葬補助(工傷死亡)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全體職工或者本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從事勞動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工傷保險是根據參保單位生產經營的危險程度和發生工傷風險的頻率,采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方式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