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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派出所有調解職能。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擴展資料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一)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調解。2、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3、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二)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2、自覺遵守調解現場紀律。3、尊重對方當事人人格,不得謾罵、侮辱對方當事人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4、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輕傷構成刑事案件,你可以要求派出所或刑警隊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傷情鑒定機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傷情鑒定機構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