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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被證明工作不勝任,拒絕用人單位的調崗和培訓安排,此時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星辰的聲明
《勞動合同法》號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符合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報酬。”工人多一個月。工資支付后,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注: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要調動、培訓員工,前提是公司與員工達成一致,并簽署了《考核制度》確認書,具體細則也已在系統中達成一致。情況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員工簽字確認其考核不合格的結果或者客觀考核結果能夠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情況一:
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具備該崗位的任職資格,而該員工也承認自己不具備該崗位的任職資格,并且簡單惡意地拒絕公司合理合法的調崗和培訓安排。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向員工發出通知信,告知員工調動情況。離職后崗位、調動報到時間或者培訓時間、地點,并告知其拒絕履行職責涉嫌曠工。如果員工不理會員工,繼續留在原崗位,公司可以出于保險目的再次向其發出通知,并明確告知其多次曠工將涉嫌嚴重違紀,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情況二:
員工不承認自己不適合該崗位,拒絕公司的調崗和培訓安排。這種情況下,公司該怎么辦?
首先,企業享有用工自主權,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調整員工。只要調動合理合法,員工就需要服從公司的調動安排。公司發出調動通知,要求員工到新崗位報到。經公司多次提醒,員工并未到新崗位報到,仍留在原崗位。他們可能涉嫌曠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這些行為違反了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延長:
當企業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協議齊全、合法、有效,并明確規定“員工被證明不勝任工作崗位,拒絕公司合理調動和培訓”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那么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按照《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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