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通俗地說,就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我國對未成年人有三種不同年齡的責任規定。
1.承擔民事責任的年齡
未滿八周歲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主要收入來源為本人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即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8歲以下的自然人被視為未成年人。
2.承擔行政責任的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年滿14周歲,首次違反治安管理法,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滿十八周歲,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受刑事處罰的,責令管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應當依法實施特殊教育;
未滿18周歲的,不構成累犯;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不適用死刑;
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