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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26·法治甘肅網公眾號
特邀嘉賓:余春生,甘肅正天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持人:首席記者何明霞
本期主題:某起案件一旦觸犯刑法,就意味著社會危害性很大,將涉及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刑法也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刑事犯罪的起訴期限是多長?起訴期限如何計算?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訴訟時效?本期“案例與評論”專欄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討論。
典型案例:1998年11月,趙某將同居女友3歲的兒子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案發后,趙某畏罪潛逃,河南三門峽警方對其進行網上追逃。1999年1月,警方解救了被拐男孩。
二十多年來,趙某為了逃避刑事責任,潛逃到廣州,隱姓埋名,打零工謀生,直到2019年3月被廣州警方抓獲。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受理此案后,趙某的辯護人提出,該案已過起訴期限,建議檢察院不予起訴。
辦案檢察官認真審閱卷宗材料,仔細篩選20年前的證據信息。他認為,趙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近日,湖濱區人民檢察院對20年前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趙某提起訴訟。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趙某當庭悔罪并接受判決,表示不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聲明】
主持人:結合以上案例,我們簡單談談刑事訴訟期間的概念。
于春生: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是訴訟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制度。法定追訴期限屆滿后,司法機關不再對犯罪人追訴。已經起訴的,應當撤訴、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提起訴訟的期限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后,即按照刑法對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如果法定最高刑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話,-有期徒刑,5年內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期滿后不再追究;
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年后;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已過十五年;
如果法定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則已過去20年。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就上述案件而言,趙某的犯罪情節符合上述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主持人:起訴期限是怎么計算的?
于春生:起訴時效的計算主要根據以下情況:一般刑事訴訟時效是“自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日期,是指犯罪成立的日期。上述案件中,趙某的犯罪日期為1998年11月拐賣兒童犯罪的實施日期。
犯罪行為處于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追訴期內又犯的,前一罪的追訴期限從后一罪實施之日起計算。即,只要構成新的犯罪,且追訴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即為“新犯罪的實施日期”。
主持人:根據法律規定,什么情況下過了訴訟時效可以免予起訴?
余春生:我國刑事處罰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況有兩種:
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分子逃避偵查、逃避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起訴期限不受限制。
上述案件中,趙某案發后畏罪潛逃,河南三門峽警方對其進行網上追逃。20年來,趙某逃避責任、逃避調查、逃避審判,逃往廣州,隱姓埋名,靠打零工為生,直至2019年3月被廣州警方抓獲。其行為屬于上述第一種情況,不予追究。至起訴期限。因此,本案不屬于起訴期限屆滿的情形。湖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并無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