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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2、被告人起訴后逃跑,導致案件長期無法繼續審理的。三、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4、審理過程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適宜的。5、案件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刑事法院中止審理的條件具體是什么?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決前,出現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決定暫時中止審理案件,待有關情況消失后恢復審理。判斷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理進度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審判應當暫停。
2、被告人起訴后逃跑,導致案件長期無法繼續審理的。審判應當暫停。
三、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作出中止審理的決定。
4、審理過程中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適宜的。應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普通一審程序作出中止審理、再審的決定。
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公訴指控的犯罪事實
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其他依法不應當適用或者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
5、案件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條的規定,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審理長期無法繼續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被告人逃跑的;
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且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終止審判是指審判過程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況,中止審判是指出現不可抗拒的情況導致審判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審判只是中止訴訟活動。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一旦審理終止,訴訟即終止,不再恢復。
《刑事訴訟法》號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實際上有關于刑事案件中止的規定,分別在第200條和第181條中進行了規定。案件中止審理往往是因為出現一些影響案件審理的情況。一旦影響案件審理的因素消除,應當盡快恢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