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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在網絡上編造、散布謠言,貶低他人人格,或者侮辱、恐嚇他人等,情節惡劣的,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海一法院審理了江佳女兒江怡在國外留學期間被舍友劉的前男友殺害的案件。該案引起網友廣泛關注和評論。譚網友緊跟潮流,參與網上討論。為了追求刺激和流量,他在微博上發布了一系列他人創作的漫畫,公然詆毀姜佳的形象,侮辱姜佳的人格。該系列漫畫的觀看次數已超過20,000次。此后,譚某連續發表10余篇博文,持續辱罵江佳,相關博文瀏覽量已超過4萬次。譚某還編造了江毅被殺為劉某情敵的事實,并在微博上發表文章散布虛假信息。該微博閱讀人數超過2萬,文章瀏覽量超過34萬次。蔣佳認為上述漫畫和微博對他和蔣怡進行侮辱、誹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通過在微博上發表漫畫、文字,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還故意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網友瀏覽量超過34萬次,情節嚴重;他的行為很嚴重。分別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根據譚某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侮辱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他因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誹謗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本罪的,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經通報后才予以處罰。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任何人通過網絡上的語言、文字、漫畫、傳單等公然誹謗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者篡改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互聯網上傳播或者授意他人在互聯網上傳播,情節嚴重的,均構成誹謗罪。明知是捏造事實,在網絡上散布損害他人名譽,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罪處罰。當同一誹謗信息實際點擊、瀏覽次數超過5000次,或者轉發次數超過500次時,即可認定為犯罪。
該犯罪原則上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投訴才會處理。受害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過程中提供證據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例如引發群體性事件、擾亂社會秩序、引發民族宗教矛盾、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等。國際影響等,屬于公訴案件,無需受害人申訴即可起訴。
此外,如果有人在網絡上嚴重侮辱、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多次聚眾實施此類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蕾編譯)
作者:吳亞安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