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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兩種,一是宅基地使用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無論土地性質如何,農民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于集體。近年來,農村土地糾紛越來越多,其中不少源于繼承。我們來梳理一下農村土地使用權繼承的規定。
1.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后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因此,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家庭中有人去世,只要還有其他成員在世,宅基地仍然可以使用,沒有繼承問題。
如果一個家庭只有死者,其他成員已經分戶或者不再是村集體成員,那么就會面臨繼承問題。此時,獨立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宅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自然會依附于其上。一起住。所以,如果遇到上述情況的朋友,如果不想放棄自己的宅基地,就一定要保護好宅基地上的房子。而且,農村宅基地不像城市的房屋一樣有使用期限。只要房子在,就可以使用。
2、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兩者的規定有所不同。
1.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一切權益。
因此,家庭承包與宅基地是一樣的。如果家庭中有人去世,只要還有其他成員在世,他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涉及繼承問題。家庭中只有死者,其他成員已分戶或不再是村集體成員的,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能按照承包人的承包收入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林地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其他形式的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不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合同期內,他的繼承人可以繼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