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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準逮捕,很可能會被羈押至審判結束。但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也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1、偵查階段;2、審查起訴階段;3.審判階段。
逮捕是偵查階段發生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它不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對被逮捕的人造成嚴重后果,但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除外。羈押期限一般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對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應當逮捕。
由此可見,逮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犯罪證據證明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3.確實有逮捕的必要。
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將繼續偵辦此案。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有的案件可以依法延長1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這一階段一般持續一個月。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起訴的,將向法院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盜竊罪被捕后,只要案件沒有結案,就不能釋放。因此,建議家屬了解一下案件情況,看看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如果您需要幫助,您可以委托刑事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