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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合同工的思想道德品質、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期。試用期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讓雙方有一定的考慮時間,有利于后續勞動合同的更好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踐中,經常出現續訂勞動合同時仍包含試用期條款的情況。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將被視為無效條款。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工資義務、勞動保障義務、社會保險繳納義務。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違反法律規定,超過法定試用期或者法律本來沒有規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全月工資作為試用期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全月工資作為試用期。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任意約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嗎?法律有哪些相關規定?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收費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一步規定,職工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高于雇主所在地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兩條法律規定是關于勞動者試用期內工資標準的確定的。應注意以下兩點:
首先,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是違法的。
二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工資的兩個最低標準。勞動者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即用人單位支付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同等崗位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一項作為自己的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