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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行2.5億儲戶存款消失,法院居然判決銀行無需承擔還款責任”的消息引發熱議。儲戶的錢從銀行消失,但銀行表示這是“內部人士”的責任。這似乎是在推卸責任。那么究竟發生了什么?
南寧中院發布的一審判決書,揭露了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梁建紅操縱儲戶存款單的詳細過程。
首先,為了辦理這種向貸款公司存入所謂高收益的業務,除了銀行正常的程序和規定外,梁建紅向中介人和受害人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存款密碼。大額存單必須設置為公司密碼指定的密碼;其次,存單必須在企業和客戶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在信封中。在三人見證下封入信封后,三人必須在印章上簽名;第三,存單到期后,必須在三人見證下打開之前密封的信封,公司會陪您取款;第四,在封存存款收據后,客戶必須將身份證交給他或公司代表以核實客戶的身份。
從這四點來看,李四等受害人確實不僅僅是去銀行申請大面額存單那么簡單。以上四點操作必須是在業務范圍之外,也就是為了獲得梁建紅所承諾的東西。高利率以及非銀行常規業務的額外私人業務。正因為如此,銀行認為受害人的錢被騙取,是梁建紅的個人犯罪行為,與銀行無關,因此銀行不會賠償儲戶的損失。
判決書顯示,受害人到工商銀行辦理大額存單時,梁建紅以公司代表的名義讓下屬石陪同,并要求受害人設置指定的存單密碼。受害人的錢存入銀行后,在存單被封存時,梁建紅、施某利用事先偽造的大面額存單,趁受害人不備,換取了真實的存單。
偽造的存單被封存后,梁建紅以核實客戶身份為由,要求受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施某。施某明知梁建紅盜取了受害人的存款單,但仍攜帶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受害人的真實存款單到銀行。在柜臺,利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辦理客戶取款業務將受害人存單中的錢取出,轉入梁建紅、石某控制的賬戶中。
為了繼續通過上述非法手段獲取受害人存單,掩蓋盜取受害人存單的事實,案發前受害人存單到期時,梁建紅、施某將偽造的存單打開并封存,并假裝被害人存單被盜。代他提款,并轉賬、退還款項。部分受害人的存款單尚有約1.2億尚未歸還。
說白了,整個案件都是梁建紅玩弄的。作為銀行經理,他騙取了受害人的信任,承諾高額利率,并在銀行內部進行操作。他以大額存單的名義向用戶存款,卻暗中設下陷阱,獲取受害人的信任。獲得受害人的信息和授權,將受害人的存款轉入其控制的賬戶。銀行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銀行是否有過錯。
梁建紅犯罪,毫無疑問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銀行在這件事上有錯嗎?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梁建紅是銀行經理,受害人在銀行柜臺辦理業務。受害人有理由相信梁建紅代表銀行,擁有代理權。他的錢自然存在銀行里,不存在被轉走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不具備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代理行為有效。因此,梁建紅的行為可視為明顯代理人。其代理行為正當,銀行必須承擔責任。
其次,如果受害人來銀行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就意味著他已經與銀行合法簽訂了儲蓄合同。銀行應該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自己單位有“內部人”,那也是“內部人”。“幽靈”利用系統或監管漏洞轉移儲戶的資金。這也是你們銀行監管不力的原因。不能在事情發生后把所有的責任都歸咎于所謂的“鬼”和儲戶。
雖然這種安全保證義務不能無限期擴大,但比如儲戶私下與銀行工作人員進行交易,至少這筆交易是在你銀行大廳的監督下進行的,你的工作人員也可以通過一系列操作來偽造存款。證書和轉移存款人的存款。而且數額巨大,直到該員工最終自首才被透露。銀行表示完全沒有責任,這實在是有悖常理。
至少對于如此大的資金漏洞,銀行有內部審查義務。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可以私自操作儲戶存款,無論是通過官方行為還是高息利誘,儲戶存款安全如何保障?
因此,銀行必然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同時,對于儲戶來說,他們很容易相信銀行工作人員的高利率承諾,受到高利率的誘惑,配合一些不合理的操作,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并給予銀行工作人員過度授權,最終蒙受損失。它也有一定的過錯,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