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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個案例:房屋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賣方按日向買方支付房屋總價的0.05%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有很多附件,其中一個附件是補充協議,變成:“出賣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的,且不屬于出賣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需要按照本合同及本補充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則雙方一致同意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的計算期限為商品房工程質量合格之日。檢查、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單位驗收。”
一般來說,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的補充和完善。補充協議與主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眾多附件之一。附件內容統一,購房者根本無法修改。而且,在正常的合同簽訂行為中,雙方在簽訂時一般不會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修改主合同的內容。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補充協議與房屋買賣合同具有約束力。就該條款而言,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與合同同一天簽署。無法證明原告理解該條款。主合同中根據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對違約金進行了進一步約定,該條款明顯不公平。”最終,補充協議中的規定被駁回,主合同條款中的規定被駁回。直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