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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職業危害無處不在、無時不在。沒有人能夠完全避免職業危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哪些由用人單位承擔,哪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項費用應該如何計算?
雇主支付的費用
1、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
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無薪裁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損傷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1、停職工資=個人工資X元*停職月數
2、停職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因工負傷的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職工因工受傷被評定為傷殘等級后,中止原有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2、五級、六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勞動者因工作致殘并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相應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5級傷殘:個人工資70%;
六級傷殘:個人工資6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3.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與工作有關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單位發放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到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停職、停薪期間護理費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單位不安排護理的,單位支付護理費。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住院期間如有專職護士照顧,按護理費收據上注明的金額確定;
2、安排照顧有固定收入的親屬的,按照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數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3、安排無固定收入親屬的照顧時,可根據當地一般照顧者的市場價格水平確定。二是按照用人單位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繳納。
5、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
6、承擔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
用人單位自事故受傷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在此期間產生的。這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期限”是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工傷保險基金繳納的費用
1、工傷醫療費、康復費
1、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醫療費=治療費+藥物費+住院費及其他費用
2、康復費: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
伙食補貼=X元*X人*X天
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伙食補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資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協調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在協調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辦事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資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協調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4、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配備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5、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因工負傷的職工經傷殘等級評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護理的,日常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補償金額=上年協調區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無法照顧大半生:護理費補償金額=協調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補償金額=上年協調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補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基金支付一次性殘疾福利如下:
一級傷殘:個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個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個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個人工資21個月;
5級傷殘:個人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個人工資16個月;
7級傷殘:個人工資13個月;
8級傷殘:個人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個人工資9個月;
10級傷殘:個人工資7個月。
7、1-4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殘疾津貼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他或她將每月領取傷殘津貼。傷殘津貼的支付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個人工資90%;
二級傷殘:個人工資85%;
三級傷殘:個人工資80%;
四級傷殘:個人工資75%;
1-4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辭職。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殘疾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8、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五級、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勞動者因工負傷,被診斷為七級工傷殘障者,終止勞動合同。職工有十級傷殘、勞動合同到期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受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殘疾人就業補貼由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與工作有關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單位發放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9.因公死亡的,其遺屬將獲得喪葬補助金、家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費=協調區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3、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贍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配偶=受傷職工生前工資40%,
其他親屬=受傷職工生前工資30%,
獨居老人或孤兒:比上述標準多10%;
確定時,上述養老金的總和職工月工資。
10、失蹤職工家屬撫恤金
職工在休假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失蹤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并停止工作。相關工傷保險基金將每月為其供養親屬支付贍養費。親屬撫恤金。如果您生活有困難,您可以預付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的50%。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法第《工傷管理條例》條關于勞動者因工死亡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11.勞動能力鑒定費
因工負傷的勞動能力鑒定費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