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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離婚糾紛中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一般由原告提起訴訟時預先支付。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也可以由原告承擔。離婚訴訟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糾紛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并由原告墊付。預付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付款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原告未在預繳期限內預繳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繳的,或者原告申請緩繳、減免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的但仍未預付的,訴訟將自動撤回。離婚案件按撤回處理,無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結案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如有責任,應分擔。但離婚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用的負擔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承擔訴訟費用。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與身份、關系有關的訴訟;
對勞動教養人員提起訴訟;
(4)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不一定會導致離婚。法律沒有規定第二次離婚案件必須頒布離婚令。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應當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而定。如果起訴離婚一方以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的,將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后果。我提醒您,當您第二次提出離婚時,您應該準備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只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