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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閱卷規則最新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閱卷規則最新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這個問題在律師界中也頗有爭議,經常還會有家屬要求我們把閱卷材料給其看、復印或者拍照。事實上,閱卷權是刑事訴訟法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賦予的權力,案件當事人和家屬是不能閱卷的,否則律師就違法違規了,輕則被行政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律師閱完卷后,可以就有關證據材料和事實與被告核實,當事人也就間接的可以知悉有關內容。
首先第一,法律沒有禁止被告人閱卷。第二,如果說是對于控方搜集的證據、特別是對于被告人的供述及行為的非證言客觀證據而言,法律反而有明確規定,要讓被告人核實證據,這個是讓被告人閱卷的理由之一。被告人被羈押之后,會接受司法機關若干次的訊問,基于被告人不同時點的不同心態,考慮到實踐中,常見的是(特別事后被證明了是冤假錯案的)不同司法機關采取的“逼供手段”,被告人翻查自己做過的供述,要求更正或補證,是合理訴求。當然,正在進行的案件,在某些時點有些材料是不適合讓被告人看到的。
根據本人代理案件的實踐,刑事案件被告人閱卷也應在法院審判階段,因為審判時,證據是要給被告人出示的,不讓看卷怎么質證呢。檢察院階段,作為律師可以向被告人核實證據,但把卷給被告人看是有爭議的,為了避免風險,不宜尤其是言辭證據給被告人看。其實,到了法院審判階段,作為律師也有很多認為不宜給被告人看卷宗的。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卷繁多,法院會召開庭前會議,這時,被告人是可以看卷的,因為如果不提前看,這么多案卷會影響訴訟效率,真實案件,被告人就在法庭閱讀一本本案卷。
律師作為辯護人其權限來源于被告人,那么被告人不能閱卷是說不過去的,之所以會對被告人看卷有疑慮,是擔心被告人看案卷后,會出現串供翻供等不利于偵查起訴的情況。
這個問題問得好!
理論上必須讓被告人閱卷,如果不讓被告人閱卷,被告人如何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實踐中司法機關并沒有專門給被告人閱卷的機會,庭審時,只有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會給被告人閱卷辨認。
關于被告人的閱卷權利,刑訴法規定是被告人有權核實證據。所謂的核實證據,就是閱卷。但司法實踐中,沒有多少律師敢將卷宗交給被告人核實。我的做法是將閱卷筆錄中對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部分,給被告人核實,讓他們能夠在庭審調查時發表質證意見。
而且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與辯解就必須交由自己核實,鑒定意見也必須交由被告人核實,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都是要被告人本人閱卷的。包括收集到的由被告人保存的電子數據、書證物證,也都要被告人閱卷確認的。
被告人不能閱卷部分,只是證人證言和被害人的陳述。
根據最高法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調查規程規定,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原則上是一證一質。那么,被告人要求這部分證據當庭逐份閱卷,應當得到支持。
所以,個人認為,無論是司法實踐還是理論上,被告人完全可以閱卷,也有閱卷。只是閱卷是分開的而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閱卷規則最新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閱卷規則最新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