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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在婚姻期間與現任妻子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現任妻子向公安機關報案,男子因重婚罪被起訴。近日,房山法院刑事庭法官張恒依法審結此案,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小偉(化名)有期徒刑八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小偉和小蘭(均為化名)因工作相識并相戀。小偉向小蘭聲稱自己已經和前妻辦理了離婚手續。2018年,小偉和小蘭在家鄉舉行了婚禮。雖然他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他們一直以夫妻身份在外生活。很快,小蘭發現小偉的離婚證并不是小偉所說的日期簽署的,而是兩人舉行婚禮后登記離婚的。
庭審中,被告人小偉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表示認罪認罰。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偉有配偶,且有重婚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258條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小偉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的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有配偶的人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重婚罪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重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即構成重婚罪的重婚行為既包括登記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
結婚、約會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同意的基礎上的,但也要擦亮眼睛,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對構成重婚罪提起公訴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