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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低迷的市場環境下,特別是今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不少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出現經營危機,瀕臨破產或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將面臨更多主動或被動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那么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利呢?
網友咨詢:
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利?
江蘇艾斯律師事務所崔海蘭律師答: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除享有申請破產的權利外,主要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是債權人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其權利的前提。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及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提出異議的權利。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經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后,債權人仍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
(三)表決權。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四)選舉或者被選舉為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債權人會議可以選舉債權人代表作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在法律和債權人會議授權的范圍內對破產程序的進行進行監督。
(5)抵銷權。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請求抵銷。
(6)撤銷權。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按照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或者放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撤銷破產申請。撤銷上述行為并追償相應債務。該財產成為債務人的財產。
(七)接受財產分配的權利。債權人有權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財產。
江蘇艾斯律師事務所崔海蘭律師分析: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申報債權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同時,根據《企業破產法》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破產財產的分配;但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進行補充分配。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p>
也就是說,即使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仍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補充索賠聲明的審查、確認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崔海蘭律師現為江蘇艾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崔律師的執業座右銘是:“沒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師”。接到客戶的委托,他一定會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