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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犯罪證據證明的。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是指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經查證屬實。
逮捕與定罪不同。逮捕標準低于定罪標準。并不要求所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都經過核實屬實。它只需要一些證據被證實是真實的。
2.可處以監禁或以上處罰。這是關于犯罪的嚴重性。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初步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判處有期徒刑。被判處管制、拘役、單獨適用附加刑等較輕處罰或者可能免除處罰的人,才有資格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范社會危險,還需要逮捕。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絕對必要時才可以采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即不需要逮捕,也不應當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