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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背景:
小王和小李結婚還不到三年。他們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現在他們要求離婚。雙方均無子女,也無共同財產。男方要求女方歸還價值3萬多元的鉆戒、男方父母給女方的8萬元現金訂婚禮金以及女方父母向男方索要的30萬元“結婚誠意金”。父母。
裁判結果:
3萬多元的鉆戒是男方自愿送給女方的私人物品,本案不需要退還;因小王與小李已登記結婚并長期同居,8萬元彩禮的返還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情況;30萬元結婚保證金是女方父母通過婚姻向男方父母索要的財產,應當返還。
這里不難發現,對于婚戀期間財產的轉移,定義為贈與、彩禮和通過婚姻索要財產,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那么實踐中這三者應該如何認定呢?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有時很容易與“彩禮”、“彩禮”等相混淆。
1.捐贈是指捐贈者向受贈者給予某種東西,通常是自愿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給予他人的東西一般不需要歸還。比如鉆戒、手機、戀愛時有特殊意義的轉賬等。
2、聘禮是我國的民間習俗。聘禮的支付是一種特殊的禮物。這是一項帶有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送聘禮的目的是為了讓受禮人結婚。受禮人一旦接受聘禮,也就意味著同意結婚的附加條件。已繳納的聘金,符合下列三種情形的,予以退還: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3、婚前支付,給贈與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3、借婚索取財產,是指婚姻一方或者父母等第三人向對方索要一定財產,作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特點是:
(1)索取財產的主體通常是婚姻當事人之一,通常采取女方向男方索取財產的形式。有時,第三方也會要求財產。
(2)關于婚姻決定權,男女結婚基本上都是自愿的,體現了個人的意愿。然而,以索要財產作為同意結婚的前提,而支付財產實際上違背了一方的真實意愿,與另一方的真實意愿不符。送禮具有根本性的區別。
希望今天的文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