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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條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剝奪政治權利由監獄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條件如下:
1.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3.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故意殺人、強奸、縱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1.由監獄管理機構實施。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刑法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的執行。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生效后,將他們送入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勞教。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免除其刑罰。就政治權利的刑罰而言,如果在主刑執行之前,對罪犯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那么剝奪罪犯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示作用就會喪失。
2、由公安機關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交付公安機關執行主要處罰,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也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并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
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
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