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我國的法律服務機構中,有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包括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混淆了兩者。了解其差異對于當事人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1、兩人的背景不同。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全國各地就設立了律師事務所,但于1957年被撤銷。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律師事務所被撤銷。全國律師制度逐步恢復。原名法律咨詢所,1985年前后更名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中心也稱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它們是改革開放形勢下從基層司法行政中脫穎而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機構。1985年前后,全國鄉鎮等基層組織設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務是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一些司法所與法律服務所分開,一些鄉鎮兩牌子一名工作人員,一些縣司法行政機關設立了中央法律服務所。
2、成立依據不同。本律師事務所自重新成立以來,嚴格依法設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法律依據設立。1997年1月1日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礎上設立法律服務機構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因此,不僅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而且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
3、兩者的業務范圍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業務范圍《律師法》規定了七項業務范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根據司法部規定,其業務范圍僅限于為公民和基層提供法律幫助和法律咨詢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單位和代理。兩者在業務范圍上最大的區別在于,律師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合法勞動者沒有這些權利。另一個例子是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等高水平法律服務工作只能由律師承擔。
4、兩者的職業資格不同。《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對律師資格實行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當專業水平的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高等院校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應當是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并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可以獨立從事法律執業活動。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沒有嚴格的學歷要求,國家統一考試也沒有困難,只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受過法律專業培訓,可以從事此項工作。
5、設立程序和條件不同。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注冊資本最低10萬元,至少三名專職律師,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嚴格的執業規章制度,然后接受省司法管理、市、自治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設立法律服務所就簡單多了。一般只需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并登記備案即可。對人員數量、人員素質、資金規模沒有嚴格要求。
6、兩者的國際地位不同。律師制度是二十世紀初從西方國家引進的民主司法制度。在具有數百年歷史的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和規模相當龐大,律師在國內政治和經濟中具有很高的地位。生活。世界上都有律師協會,國家之間的法律服務是通過各國律師協會進行的。西方國家沒有類似的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和組織。在國家間的法律服務中,西方國家只承認律師,不承認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務。
因此,他們的收費標準也不同。法律服務機構的收費通常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