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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財產種類開始增加。除了房產等常見財產外,還增加了存款、金銀珠寶、商業保險、股票等。離婚財產分割中也出現了許多新事物。問題,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詳細討論股票分割。股票是上市公司為了籌集資金而向股東發行的股權憑證,股東可以獲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證券。與普通財產不同的是,其價值波動較大,需要依法認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案件
他和向經人介紹認識后不久就登記結婚了。向某婚前購買了B股,婚后進行交易,獲利5000美元。后來,何某與向某因性格差異決定離婚,但向某婚前投資的股票所產生的5000美元婚姻存續收入是否應歸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問題發生爭議。于是,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資金來源來看,該5000美元來自于其婚前存入第321項B股股票交易賬戶的1萬美元,除美國之后沒有其他資金轉入資金賬戶。已存入10,000美元。雙方分立前,B股尚未交易。他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婚后炒股所得的利潤,或者是夫妻婚后共同投資的資金。該5000美元應認定為向某的個人婚前財產。
律師聲明
我們可以對這些情況進行分析。第一種是一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婚后不對股票進行任何操作。這里所說的操作不包括出售婚前購買的股票的行為。因為清算股票只是改變財產的形式,并不影響財產的性質。但這個賬戶僅因市場變化而產生的收益,本質上是被動升值。將這部分收入視為離婚時的自然增值更為合適。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婚后股票及相應增值額應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
其次,如果婚后賬戶內有買賣交易,最終導致股票升值,則原股票的價值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股票增值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轉讓。平分。
第三,如果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股票,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若協商不成,可按市場價格分配。當事人不能就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達成一致的,以法庭辯論結束時的股票價值為準。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