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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一萬的,屬于數額較大的案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如果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那么盜竊數額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還是“特別巨大”?
按照受案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確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按盜竊罪處理,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二、如何認定盜竊
1.罪與非罪的界限。一些犯有小偷小摸罪的人,偶爾因受災生活困難而盜竊財物,或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而不分享或很少分享贓物的人,可以不按盜竊處理,必要時可以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處罰。
將盜竊自己的家用電器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分開來。
2.盜竊既遂和未遂。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有聯系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和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理論,即當盜竊行為已導致受害人對財產失去控制時,
或者當行為人控制了被盜財產時,犯罪既遂。
成立盜竊罪,需要同時滿足定罪標準的要求,即被盜財物價值必須達到1000元以上。至于后續的判決,需要充分結合盜竊的數額和情節,盜竊的財產數額是不同的。
那么對施暴者的懲罰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