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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清償金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損失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新加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享有與原合伙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合伙人對加入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合伙人退伙的,對其退伙前因原因所造成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或者數名合伙人在經營活動中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財產中的份額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人執業活動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債務。合伙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修訂)
第五十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匯票的保證人、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無法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要求付款,保證人應當全額付款。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連帶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所有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第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在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內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它的保證。
第十九條【推定擔保方式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債務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有法律依據反對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限】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時期。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六十三條【連帶責任】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負賠償責任的,在該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連帶責任】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均負有賠償責任的,在該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