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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9月4日12時許,無力償還債務并計劃通過搶劫賺錢的李某某來到靜安區中原路某公寓樓,一層一層尋找合適的目標,意外發現了小麗(化名)。她房間的門開著,只有她一個人坐在沙發上玩手機。
我拿著一把折疊刀破門而入。關上門時,李某抓住小麗(化名)的頭發,用刀抵著她讓她拿錢出來。小麗(化名)驚慌失措地求饒。因為實在拿不出這筆錢,害怕受到傷害的小麗(化名)提出與李某某發生關系。
李某某將小麗(化名)帶到臥室并與其發生關系。后來,為了防止小麗(化名)報警,他強迫她喝白酒,并用絲襪綁住她的手腳。做完這些后,一心想著錢的李某某從小麗(化名)的包里發現了一張銀行卡。
持刀威脅她說出銀行卡密碼,搶走了她佩戴的金項鏈,還拿走了小麗(化名)手機殼后面的100元現金,匆忙逃離。李某某逃跑后,小麗(化名)掙扎著報警。
2020年9月5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某抓獲歸案,并將被搶金項鏈返還給小麗(化名)。2020年9月6日,李某因涉嫌犯搶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搶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靜安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強奸律師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奸罪。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可以對攜帶兇器搶劫從重處罰。
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經查,被告人以搶劫財物為目的在被害人住處尋找目標,發現被害人在家中闖入,威脅被害人索要錢財,被害人害怕,要求被告人不要傷害自己。基于當時封閉的環境,
雙方實力不對稱,被害人沒錢送被告,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保護自己屬于被迫與被告發生性關系而不敢為自己辯護。這一事實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證實,足以證實辯護人應當為其辯護的意見。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案件事實,本院不予采納。
靜安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他被判犯有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責令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小麗(化名)人民幣100元。脅迫強奸不需要當場強迫,脅迫后發生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強奸罪。
索引:“脅迫”一詞出現在刑法分則中的各種具體犯罪中,包括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等。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脅迫”在不同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內容。例如,強奸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威脅、恐嚇受害婦女以達到精神脅迫的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搶劫中的“脅迫”通常被理解為“威脅立即當場使用暴力,
使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行為“《刑法學》。
兩者都是“脅迫”,這兩種不同的犯罪中給出的解釋是不同的。搶劫中的“脅迫”程度和緊迫性明顯強于強奸。因為,如果將強奸罪中的“脅迫”解釋為搶劫罪中的“脅迫”,
那么以威脅暴露隱私的方式違背婦女意愿實施的強奸行為就不能以強奸罪定罪,這將把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置于刑法規制之外,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